对“工行-海沧资本私售门”的几点思考

2014-08-06 17:08:14 作者: 所属分类:案例分析 阅读:2074 评论:对“工行-海沧资本私售门”的几点思考已关闭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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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述章(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理事)
《第一财经日报》8月5日的报道,8月1日下午近40名投资者挤在工商银行东莞厚街支行内,对于由该行两名名为叶树旺、林艺红的营业部理财经理在该行贵宾室中售出的海沧资本所发产品到期无法兑付的问题,要求工商银行承担责任。
叶树旺确认这是他个人私下的行为,跟银行没关系。对于客户购买基金被骗,他认为,他个人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客户)不是跟我签的,我只是作介绍”。银行负责人表示,这是叶树旺私下操作的,跟银行没有关系。“我们一定会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我们所有对外代理的理财产品全部有风险提示,有银行的签章,还有大家亲自签名的……”
就这样,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的问题发生后,理财产品发行方(海沧资本)跑掉了,直接销售理财产品的客户经理说与自己无关,而发生销售理财产品行为的场所(工商银行东莞厚街支行)却说是其理财经理私下操作的行为,也与银行无关。若这样发展下去,受害方就是投资者了。
这样的事情会发生,是极其不正常的。首先,理财产品的发行方(海沧资本)应负主要责任。第二,理财产品之所以能销售给广大投资者,与其发生在银行内销售并由银行的工作人员销售这一环节是分不开的。因此银行必须对此承担责任。第三,既然直接销售理财产品的客户经理确认这是他个人私下的行为,跟银行没关系,那么客户经理就应该承担责任,客户经理应该对由自己销售出去的理财产品的真实性和风险收益负责。第四,虽然银行辩解说这是其工作人员私下操作的,跟银行没有关系。但是如果银行真的不知道自己的员工在私下里利用银行的通讯工具和办公场所销售理财产品,那么说明银行的内控出了问题,那银行就应该接受监管部门的整改。而据我们的长期跟踪调查,大部分的银行领导层事实上都知道其员工在违规销售理财产品这一件事,但是由于此种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能有巨大收益,因此大部分银行领导层都是默许甚至鼓励这种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应对思路。首先,从源头控制风险。即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理财产品设计的科学系统规范监管,严格规范理财产品的设计,严控其风险收益,将理财产品的风险降到最低,从源头上控制理财产品的风险。对于不合规或处于模糊边界的理财产品坚决不与批准发售。第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理财产品销售的监管。比如,规定理财产品销售发生的场所必须为此理财产品承担责任,或者规定理财产品只能在某些地方销售。对于违规销售的行为,加大处罚的力度,使得违规的成本高过违规的收益;如此,方可杜绝不合法的销售行为。第三,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投资者不应该盲目轻信高收益低风险,投资者必须清楚,表面上高收益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往往存在巨大的不可兑付的风险。第四,加强建立系统科学完善的第三方对理财产品的评价机制,比如大力扶持本土评级机构的发展,推动其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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