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海沧资本所发产品到期无法兑付问题事件的反思

2014-08-06 17:08:50 作者: 所属分类:案例分析 阅读:1637 评论:有关海沧资本所发产品到期无法兑付问题事件的反思已关闭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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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英明(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理事)
根据记者报道,8月1日下午,近40名投资者挤在工商银行东莞厚街支行内,就该行贵宾室中出售的海沧资本所发产品到期无法兑付的问题,向工商银行讨说法。根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多名投资者手中拿到的一份不完整的购买名单显示,投资者从叶树旺手中购买了包括海沧资本发行的4款有限合伙产品外,还包括其他4款有限合伙产品。但随着7月份海沧资本原法定代表人姜涛“跑路”,4亿理财产品无法兑付,这些投资者变成了“受害者”。此事件发生后,有几点值得我们反思。
第一,目前没有法律或规章制度规定银行理财经理私自销售理财产品。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指出,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因此,对于代销包括保险、基金、信托等在内的第三方产品,各家银行一般会经过“分行批准和总行报备”等流程。近年来,银监会等相关部门也在大力打击私售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会有银行理财经理铤而走险,在银行网点公开“私售”理财产品,这个案例中,叶树旺和林艺红就向投资者销售了近4000万元海沧资本发行的有限合伙理财产品。
有见及此,政府有必要在此事件发生后,重新检视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对代销包括保险、基金、信托等在内的第三方产品的监控,防止银行理财经理在银行网点公开“私售”理财产品,令投资者受害。
第二,银行没有把有限合伙理财产品进银行的账目,令银行可以逃避责任。没有进银行的账目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个是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所以当问起银行的责任时,银行就可以以此为藉口, 把责任推掉。而且银行理财经理之所以积极私售理财产品,对风险无所畏惧,是因为这其中巨大的收益。如果小的资产管理机构想发行的有限合伙产品,并找知名度高的银行的理财经理代销,给到的佣金高达到5%至6%,吸引银行理财经理铤而走险。事件中的工商银行理财经理就是如此。
此案例令人反思银行的帐目是否应该把所有的理财产品进银行的内部账目,一旦有关理财产品有事故发生,投资者可以此证据获得适当的保偿,保障消费者利益,免受大财团剥削。
第三, 有限合伙制产品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在一些合伙制产品中很多信息都不是公开的,投资者自己都不知道项目已经超募,投入资金到底有没有流向融资方。案例中大多数东莞的投资者就是因为工商银行的招牌,从银行贵宾室里购买海沧资本发行的产品。到7月上旬,他们先后接到叶树旺的电话,被告知姜涛跑路了,产品出了问题,无法兑付,投资者们才开始不知所措。
由此可见,在这种不透明的情况下,管理人一旦出现问题,投资人很难发现。对于这种高风险产品,投资人在购买时需更加谨慎考察管理人情况,以保障个人利益。而销售方亦应该在销售产品前向消费者详细公开有关产品的信息和风险,令投资者放心购买,保障双方利益。
第四,有限合伙制基金缺乏监管。一直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其管制相对较少,收益高,是第三方财富市场的主力。对于缺乏正规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因为购买门槛较低,吸引投资者购买。一般券商和信托理财产品的购买门槛是100万,但有限合伙制基金因为缺乏监管,投资者投入20万、30万就可以购买。所以案例中,经过理财经理的极力推销, 近40名投资者挤在工商银行东莞厚街支行购买海沧资本发行的有限合伙理财产品,金额从30万至600万元不等。其年化收益却比信托、券商等同类理财产品高于3到4个点。据了解,海沧投资基金账户于6月26日前后向另外三个有限合伙账户转出巨额资金,其中一个账户资金最终转到了姜涛的个人账户,存在资金挪用的现象。
可见,政府有必要提高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购买门槛和加强监管第三方理财市场的交易和相关帐户, 避免出现用公户募集资金,最终却把资金转移至私户,令管理人可以挪用资金的事件发生。
总括而言,事件中牵涉的投资者的情况值得我们同情,有关银行和涉案者有必要对他们做出交待和赔偿。这案例的出现,令我们反思相关投资市场的风险、银行推销投资产品的责任、政府监督的不足等,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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