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公民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研究报告

2011-07-28 09:07:05 作者: 所属分类:研究成果, 调研报告 阅读:2390 评论:中国企业公民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研究报告已关闭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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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双1 黎友焕2
(1,《企业社会责任》杂志社,广东 广州 510610
2,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广东 广州 510610)

■作者简介:1.李双双,女,《企业社会责任》杂志社编辑,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理事。2.黎友焕,男,经济学博士,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会长,《企业社会责任》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广东省社会科学综合开发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摘 要:商业贿赂在市场经济制度之下,依靠不正当的行为进行竞争,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增加了交易成本、扰乱了市场秩序,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深深渗透于商业、政治、教育、医疗各个领域,并且有不断蔓延之势,给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从2006年起,我国开始将反腐败重点转移到治理商业贿赂上来,反映出我国政府对商业贿赂治理的重视,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商业贿赂问题的治理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分析了商业贿赂的含义、特征及危害,同时对我国2009年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了行业分析,并在文章最后提出防治措施。

关键词:商业贿赂;反腐败;反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

  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每年会对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公务员、商界人士和专家进行评估后公布贪污指数,在国际透明组织公布的2008年度全球贪污指数中,我国在180个国家中排名为第72名,得分为3.6分(10分为满分,2.5~5.0之间腐败比较严重)。相比于1998年我国第52位的排名,显示出我国商业贿赂情况比较严重且呈现逐年加重的趋势,腐败正成为我国国内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过程中产生的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它不但侵害到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的竞争机制,是违背社会整体利益的不良行为。近年来商业贿赂案件在我国层出不穷,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所以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论研究,并尽快完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建设,对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开展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也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一、商业贿赂概述

  商业贿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负面的社会经济现象。其最早起源于19世纪中叶,西方国家的铁路运输部门为增加货运量而付给托运方或其代理人一定数额的回扣。由于政府并未对其制定法律予以管理和干预,所以这种行为在市场经济出现之初被视为一种商业习惯,作为商业经营的普遍做法而延续下来。

  (一)商业贿赂的界定

  由于商业贿赂最早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所以在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对于商业贿赂有较全面的定义,而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制度发展时间尚短,在理论界并没有对商业贿赂有一个统一的、比较权威的定义。

  1、商业贿赂概念分析

  (1)各国及国际组织关于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

  美国

  1977年,美国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这是规制该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以及其他对外行贿的最主要的法律。该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贿者必须有行贿的意图,并且行贿的目的是使受贿人滥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取利益。违反《反海外腐败法》最严重的后果是刑事处罚,但同时也会产生民事、行政责任。该法以严厉的处罚措施和严格的内部会计制度要求构成了对美国公司的全方位的约束。《反海外腐败法》不仅杜绝和减少了美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案件,同时还对建立全球性的良性市场秩序有重要意义。

  日本

  日本法律中直接规制商业贿赂的立法主要有两部:《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和《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在这两部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的对商业贿赂进行定义,但它却对商业活动中的回扣和赠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即日本法律允许回扣的存在,但是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依据成绩契约计算出明确的回扣额。同样,对赠品价格的最高额、总额、种类及提供方法等也都做了明确的限制。日本法律中对回扣和赠品的规定,杜绝了商业活动中利用回扣和赠品这两大最为普遍的方式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德国

  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和修订后的《反腐败法》,这些法律对各种形式的贿赂做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德国法律中规定,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对企业的职员或其受托人提供、允诺或授予一定的利益,以使其以不正当的方法使自己或他人在购买商品或者营业商得到优惠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德国有关商业行贿的法律是比较全面的表述了商业贿赂行为及处罚措施,不但明确了商业贿赂的目的是通过行贿获取交易上的利益,对象是经营业务的职员或者受任人。同时规定给付的利益除了有形利益外还包括无形利益,利益的给予若涉及到对职员或受任人的朋友和家属的施恩行为,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德国法律对商业贿赂的解释目前在全球范围来看都是较全面和完整的。

  联合国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个全球性的反腐败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对发生在商业领域内的商业贿赂犯罪定义如下“在经济、金融或者商业活动过程中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门实体或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人、本人或者他人不正当好处,以使该人在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时作为或者不作为上述各类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违背职责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商业贿赂的定义是较详尽的,在实践中增强了打击多种多样贿赂方式的可能,更加有利于惩治商业贿赂犯罪。

  (2)我国关于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最早涉及商业贿赂的法案是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能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可以看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仅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禁止的贿赂行为,其定义的商业贿赂范围的过于狭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行为对象仅限于财物,在行为表现上只认可“实际收受或给予”,同时还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认定要件之一;在惩处商业贿赂行为时,主管机关职权不明确,易产生揽权或推诿;缺乏规制海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等。这显然不能够完整、准确地解释商业贿赂。所以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商业贿赂的定义都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与争议,未能出现统一的定义。

  2、商业贿赂主体分析

  在商业贿赂行为中应该包括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种形式。因而商业贿赂的主体既包括行贿人,也包括受贿人。与一般的贿赂犯罪相区别,这对相对行为中的行贿人一定是经营者,而是否具有营利性并不影响行贿主体成立。

  (1)行贿主体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只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时,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不是经营者的其他主体实施行贿行为,构不成商业行贿。例如,消费者为买到紧俏商品或取得优惠的成交条件,向销售商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就不是商业贿赂行为。

  (2)受贿主体

  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是经营者交易对方的单位或个人,有可能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或个人。由此可见,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除对方单位或个人以外,还应该包括交易的中间人。即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好处为他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某些政府机构或官员以及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等,都可以说是商业活动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成为受贿主体。

  3、商业贿赂特征分析

  (1)具有多重违法性

  违法性是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依据,同时也是商业贿赂最本质的特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只要是商业贿赂,就是违法的,且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将受到不同层次的处罚。此外商业贿赂行为还具有多重违法性,表现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将会触犯到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例如,企业大多通过做假账,或者收支不入账的方式掩盖给付他人财富的行为,这就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制度以及税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外,商业贿赂行为还常伴随着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经营者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从而获得市场交易机会的行为就有可能导致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犯罪行为的实现。

  (2)具有普遍性和隐蔽性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普遍性,几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商业行为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商业贿赂。大到银行贷款的发放、小到公务用车的加油,只要有交易的存在,都会有商业贿赂的出现,其中在资源开发和垄断领域内最为突出建筑,如医药、金融、教育、交通等行业都是商业贿赂的高发行业。由于商业贿赂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它还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表现为商业贿赂的手段多样化。商业贿赂行为不仅会通过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回扣以及赠品等经常性账户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还会通过其他形态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行贿受贿,从而加大了商业贿赂的侦破难度。

  (3)通常涉及国家工作人员

  商业贿赂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几大领域内较为严重,这些领域也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所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些领域中的商业行为都涉及到政府部门的审批,所以发生在这些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着密切的关联。经营者为了得到政府的支持、争取项目资金、获得优先交易等,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行贿,而我国政府机构行为又缺乏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国家公务人员为谋取私利的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不法行为,这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二、商业贿赂与腐败的关系

  腐败行为会侵蚀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造成政治昏暗、经济呆滞和文化堕落,激化一系列社会矛盾,甚至威胁到国家的政治稳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序言表示“腐败已经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我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06年1月1日开通之日即开始进行的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最受关注问题的调查中,反腐败始终高居榜首,大大超过其他社会经济热点问题受关注的程度。而商业贿赂作为传统贿赂定义的延伸,是贿赂中的一种,所以商业贿赂也是各类腐败中的一种形式,反商业贿赂也就是反腐败,而反腐败也离不开反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本质是一种腐败行为

  人们普遍认为,腐败主要是指政治腐败,具体是指对公共权力的滥用或权力寻租的行为,而以私权利关系为基础构成的市场及社会不会产生腐败。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腐败侵蚀的不仅仅是政府,也出现在市场、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商业领域中的腐败,对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建设初期的我国来说,极大地破坏市场秩序的有效形成,商业贿赂成为许多行业的市场潜规则,形成了严重的市场腐败。

  商业贿赂不仅是一种腐败行为,它还是产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沃土。随着商业贿赂这样的“潜规则”形成气候,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中相关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而受贿者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和谐与稳定,已经成为近年来经济领域犯罪现象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反商业贿赂就是在反腐败

  腐败降低了我国的经济效益,拖累了经济增长的速度,加剧了社会矛盾,腐败的既得利益者成为深化改革的巨大阻力。如果不能根治腐败,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就有可能半途而废。而要根治腐败,就不能将治理的目光局限于政治领域,必须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根治腐败的重要战场,这是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

  在我国,商业贿赂为“权力寻租”搭建了交易平台,大多数腐败案件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经济犯罪案件如陈良宇受贿案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为遏制商业贿赂的发展态势,中央近年来采取多种措施,将其作为反腐倡廉的关键部分加以重点治理,但由于商业贿赂涉及的行业广、具有隐蔽性,另外,立法的局限性以及执法取证的困难,使得反商业贿赂的工作的开展显得异常艰辛。作为腐败产生的重点领域,要取得商业贿赂的根治,还需从规范权力正常运行出发,因此反商业贿赂就是在反腐败,反腐败的开展又离不开反商业贿赂。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只有同时展开相辅相成,才能取得实质性的工作成果。

  三、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原因

  从2000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13606件,案值达52.8亿元,罚没款约8.1亿元。商业贿赂案件侵吞的巨额资产,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国家财产的流失,已经严重危害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一)商业贿赂的危害

  1、经济危害

  首先,商业贿赂妨害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商业贿赂现象的存在,使企业不再依靠自身的实力、产品的质量获得商业机会,而是通过商业贿赂依靠人情和关系,进行不公平竞争从而得到赢利的机会或优惠的商业条件,造成真正优秀的企业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

  其次,商业贿赂阻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妨碍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能够有效配置社会资源。而出现商业贿赂的市场,会使原有市场机制遭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破坏整个产业链的良性发展。

  第三,商业贿赂会增加交易成本,侵害社会公众和国家利益。商业贿赂的出现会带来物价虚高,比如在医药行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使得交易成本增加,同时也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此外,商业贿赂大多都是通过做假账虚报成本抵税,从而使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这也造成国家公有财产被私人和利益集团大量侵吞,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实力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2、政治危害

  首先,危害国家廉政制度。商业贿赂的对象有很大一部分是掌握有国家公权的公职人员。一方面市场参与者企图支付“权力租金”贿赂官员,使其获得优先交易机会;另一方面,权利的所有者在私欲的驱动下又有“寻租”的意图,而商业贿赂满足了两方面的需要,导致权钱交易愈演愈烈。

  其次,损害政府和执政党形象。目前我国社会上的贫富差距愈来愈大,多数普通民众有“仇富”心理,其实,这种心理的出现绝大部分原因在于社会上有些政府官员和不法商家通过商业行贿和受贿,迅速实现暴富,而普通民众却成为商业贿赂的最终买单者。长期发展下去,将会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对政府和执政党的信任,而没有良好的政府信用,也就更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

  第三,削弱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商业贿赂是通过钻法律漏洞,甚至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进行的不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有力的贯彻实施必然会影响到不法分子利益获得,所以他们通过向执法官员行贿的办法,换取违法利益的实现。这就导致法律、法规不能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

  3、社会危害

  首先,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信用体系。一方面,企业通过作假帐掩盖巨额贿赂金,官员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进行贪污受贿,严重败坏了社会主义良好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在商业贿赂下真正遵纪守法的企业得不到好的发展机会,相反通过进行贿赂的不法奸商却大行其道,使“诚信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荡然无存。

  其次,违反职业道德,妨碍良好行业风气的形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通过公平竞争获取利益,但是由于私欲的存在,导致了商业贿赂的出现。长期收受贿赂导致利欲熏心,丧失职业同情心,这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长远来看,商业贿赂一旦在行业内盛行,人人都不得不屈从于潜规则,必然使行业内不正之风兴起。

  第三,滋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遭到挑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商业贿赂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商业贿赂的盛行也成为滋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因为商业贿赂往往伴随着窃取商业秘密、骗取银行贷款以及偷逃漏税行为。由于公民法律意识缺失,所以当商业贿赂在各行各业迅速蔓延时,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将遭到挑战,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将会严重受创。

  (二)商业贿赂形成的原因

  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由于企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均受到国家计划的调节,企业并没有自主经营,再加之国家对市场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所以不存在商业贿赂的现象。然而到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之后,伴随着市场竞争的出现,商业贿赂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消极因素也随之出现。本文将从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的实践环境两个角度分析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1、商业贿赂形成的理论原因

  (1)经济人假设理论

  市场经济理论中是以经济人作为其最基本的理论假设。经济学家布坎南认为,经济人具有自利性、理性、规则性且存在于政府及市场活动中。这就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都是具有自利性且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体。商业贿赂正是在理性经济人假设条件下促使市场主体获取利润最大化的必然结果。作为商业活动中的市场参与者,在进行市场竞争过程中,自利性会促使人们追求对自身而言有价值的目标。其次,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营者就有可能想尽一切办法去实现自己的目标。因此,商业贿赂由此产生,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为了获得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市场参与者就会竭尽所能使用各种方式,通过各种途径,以求获得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2)成本—收益理论

  市场经济制度下经济人除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还将通过成本一收益分析,比较各方案的利弊得失,企图寻找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方案,从而更进一步的最大化自身利益。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制度下,经营者会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减少交易环节成本。商业贿赂的实施者在分析权衡了实施贿赂行为所耗费的成本并未高于其期望所得到的非法收入,即投入必须低于产出之后,甚至甘愿冒违法的风险去行贿。所以对商业贿赂行为而言,在一定范围内,商业贿赂的实施是与其成本成反比,与其所获得的收益成正比。

  (3)正式制度和潜规则的博弈

  正式制度指国家颁布和认可的法律法规,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成文性、国家性、透明性、稳定性等特征。而“潜规则”则是不被正式制度所认可,非法的制度。其具有潜藏性、不合法的特点,但却是约定俗成的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媒介。“潜规则”虽然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在单纯只考虑经济因素的前提下,在交易成本、交易效率、交易收益的影响下,如果正式制度对交易交流的拖累很严重或其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降低时,人们通常会选择“潜规则”,而商业贿赂正是这样一种“潜规则”。甘愿冒遭受正式制度处罚的风险而选择进行商业贿赂是正式制度缺位的表现。

  2、商业贿赂的现实原因

  除了市场经济制度的理论基础导致商业贿赂的产生以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商业贿赂的产生还与经济体制建设、社会文化、历史等原因有关。

  (1)经济体制原因

  首先,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市场还并没有完全起到配置资源的作用,原因在于政府还掌握着多余的资源配置权。我国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手中具有的审批权、执法权等,对商业行为中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这就造成一些行业办事要看权力者的眼色行事,因此通过向权力者行贿来获取市场收益,就成为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那些掌握实权的官员、银行业务人员、国有企业管理者成为了回扣的主要受益者,商业贿赂逐渐蔓延开来。

  其次,在实行市场经济过程中,企业间的竞争日益加剧,先天劣势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要和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竞争,相当程度上要依靠回扣、送礼等商业行贿手段,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受传染也加入了商业行贿行列,最终成了普遍的潜规则。转轨过程中,行政体制改革滞后,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影响偏大,政府批文、领导条子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金来源、业务开拓、市场份额,商业贿赂与少数官员的腐败互相推动,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与一般的贿赂行为交织在一起。

  (2)社会历史原因

  中国封建社会是依靠人际关系调节、缺乏契约法治的社会,小农经济下有限的商业活动主要靠熟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来维系。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制度、观念、实践的不成熟使得传统的熟人交易模式发挥到了极致,正常的销售提成与熟人间的礼尚往来被混淆起来,最终形成了社会所默认的回扣。在进行商业交易时,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靠关系”、“走后门”,形成过度依赖于人情关系的社会现象,而忽视对于市场契约的信赖与遵守。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约定俗成的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所以说,在我国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

  四、商业贿赂案例

  2008年,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227件,案值16.54亿元。2009年,全国各级工商机关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3775件,案值12.59亿元。2010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9年1至12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805件,结案10672件。商业贿赂破坏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当市场上大肆出现商业贿赂行为,最终造成的受害者只能是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

  1、医药行业

  在医药卫生行业,药品经销人员为了取得非法优势销售商品,不惜付出高额贿赂,为了赚回成本,不惜抬高药价,使出厂价只有几元的药品,几经转手便成了几十元乃至几百元的高价药,在医药行业,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的5%至15%或者更多比例给医务人员作为回扣。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而这部分成本、费用、回扣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山东临沂罗庄区某医院在2009年1月至5月期间,以给付院外人员“介绍费”和其他医院或卫生所医生“转诊费”的形式,诱使院外人员介绍病人到自己医院做结石手术,牟取利益。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向上述乡医发放介绍费10100元、转诊费11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2、建筑行业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的商业贿赂涉及的数额越来越巨大,普通工程项目动辄上亿,涉及的回扣也达几百万。一方面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大肆行贿;另一方面,掌握有工程建设大权的国家公职人员更是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使建筑行业成为商业贿赂高发行业,严重危害到民众的基本权益。

  2007年至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共计22件22人,占这两年该院办理的全部贿赂犯罪案件的62.9%(件数比)和61.1%(人数比)。22起案件行受贿金额总计460余万元,其中涉及到房地产和建筑工程行业的案件共有7件,占该院查处的22件商业贿赂案件的31.8%,但涉及的犯罪金额却高达310余万元人民币,占此类案件犯罪总金额(460余万元)的67.4%,该比例在2007年甚至达到了88.9%,显示出房地产和建筑工程行业已成为商业贿赂重灾区。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公司主管人员陈某在与北京某厂合作开发该厂土地的过程中,为感谢厂长张某和副厂长章某在土地开发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先后向张某行贿77万元人民币,向章某行贿100万元人民币,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3、教育行业

  从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教育系统2001年至2006年底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577件,涉案金额总计7379.5万元,657人涉案,414人受到刑事处理。在学校出现的商业贿赂案件让我们对教育行业感到失望,它导致国家财政资金的流失,建设质量不符合要求、教学设施设备劣质,严重影响教育培养目标。所以确保学校环境的健康,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极为重要。

  山东临沂苍山县某保险公司为提高经营业绩,在2007年和2008年的学生团体险销售过程中,向各学校团险代理人员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其比例为保险费总额的15%,学生及家长对此均毫不知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4、政府部门

  2009年1至10月,广东省共立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405件,涉案金额2.001亿元,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21件,涉及县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要案21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0人,其中县处级干部79人,厅级干部4人;已判刑166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18人,在商业贿赂案件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政府公务人员。

  2005年至2008年,刘益民在担任潮州市公路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对他人承包有关公路工程予以关照,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8万元,港币5万元;2000年至2008年,王琳在先后担任珠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屏科技工业园管委会主任、珠海保税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主任及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区管委会副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将大量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直接委托给某勘探设计研究院珠海分院等单位,放宽承建工程的质量验收要求以及帮助郑某、吴某等人在保税区内招租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6万元、港币21万元。

  5、商贸行业

  在商贸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以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影响最大,其不但涉及资金巨额,还会影响到我国经济安全。

  2004年4月,朗讯被曝光在过去3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并以“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前往美国或其他地方旅行。朗讯为此出资超过千万美元;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披露,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现金,用来换取这些机构购买德普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还有近期关注度很高的“力拓案”,终于在2010年3月29日下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一审结果。法院认定四名被告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执行7年到14年有期徒刑。大量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在我国的出现,反映出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法律的惩处力度不够,造成跨国公司在我国进行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很低。

  五、我国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

  2005年9月,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成立。2006年初,国家明确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任务,要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今年4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中再次提出要深入打击商业贿赂问题,表明我国政府防治商业贿赂的决心。

  (一)我国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存在问题

  1、法律的缺失

  目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的立法,主要散见于行政法、经济法以及刑事法中,其中还涉及一些部门规章,这些法律规定绝大部分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此外,作为打击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商业贿赂底线的现行《刑法》,不少内容已经严重滞后,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

  2、权力过分集中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虽然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但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通过向掌权者行贿而获得市场收益,逐渐成为经济领域的潜规则。同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有些规模较小竞争力较弱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由于没有固定供销渠道,往往通过采取行贿手段获得物资供应、推销产品,争取交易机会。此外,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也是商业贿赂盛行不可忽视的原因。

  3、监督效能低下

  首先,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习惯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审批的方式管理自己管辖的行业或国有企业。当非公有制企业加入竞争需要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时,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仍然用旧的方式来管理经济。其次,监管部门分散,缺乏协调统一和明确的管理责任。各行业、各部门内部的纪检机关以及检察、公安等部门都有监督、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形成监督合力。再次,舆论监督的缺失和新闻媒体的被动消极角色使商业贿赂案件查办机构失去许多发现线索的机会和抵制查案阻力的舆论支持。最后,缺乏对知情人举报的保护制度,使会计等知情人的举报积极性受到抑制

  (二)我国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的政策建议

  1、完善规范公共权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商业行贿的源头,是公共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由于公共权力对市场干预过大,审批项目过多过滥,项目审批权等高度集中,而当权者对市场利益的攫取,导致市场规律失衡,商业贿赂盛行,所以,限制公权是治理行业贿赂的根本。为了更好地对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利滥用,各行各业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监督制约。首先,形成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将决策权集中于个别人手中;其次,加强财务、政务公开,将各种款项收支使用情况透明化,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第三,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对权力所有者的监督,规范权力的运行。

  2、加快法律体系建设,加大惩罚打击力度

  温家宝总理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因此,我们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依法而行,依法而治。主要做好两个的工作:

  (1)尽快出台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将分散在我国各个法规、各个领域的有关商业贿赂治理的相关条款集中起来,根据当前我国特点,并在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之上,加快推出《反商业贿赂法》,明确规范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商业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和相关细节及刑罚等,遏止易发领域及部门商业贿赂的蔓延趋势,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净化商业市场发展环境。

  (2)加大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我国目前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较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对于商业贿赂有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而言实属微不足道,难以达到经济制裁力度。因此,要通过修订有关法规,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获利动机,可以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按照商业贿赂的数额针对受贿者或违法所得的数额对行贿者进行按倍处罚。同时,对还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实施者,取消从事该种职业或业务资格,使经营者在被处罚后不再具备从事相同职业或业务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

  3、行政部门协调配合,建立诚信信息系统

  目前,我国已有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制度在内的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法律框架,但现行的各个法律执行主体之间存在着协调程度较差、执法主体混乱、制裁力度不够、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因此,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查办案件的协查机制和移送受理机制,提高办案的整体效能。此外还应由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建设、金融、教育、医疗卫生等机关定期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把进行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通过诚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让商业贿赂者无处藏身。

  4、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扩大宣传力度

  单纯地依靠法律手段,难以真正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只有加强思想道德宣传力度,更加重视教育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将教育内容紧贴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才能使人们真正懂得廉洁是为官之德,自律是做人之本。注重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极大宣传力度,变事后教育为主为事前教育为主,对全社会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公共权力意识、契约意识、公平竞争意识,从而自觉地抵制商业贿赂。

  5、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主动承担反商业贿赂责任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还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来说,社会责任感较差,投机意识比较严重,在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往往因为商业伦理的淡薄,采取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手段。这些企业严重缺失企业社会责任,片面追逐商业利益,违背了公平竞争,更加促进商业贿赂行为在行业内的蔓延。所以企业应该从自身做起,将反商业贿赂作为企业的规制制度进行贯彻实施,净化企业环境;同时将反商业贿赂当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部分,在进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同时也应将企业的反商业贿赂成果一并公开。只有在企业加强自身建设并配合国家的进行反商业贿赂行动,才能够更快地促进我国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工作的有效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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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Corporate Citizenship Anti-Corruption Anti-Bribery Research Report
LI Shuang-shuang1,LI You-huan2
(1.The Magazine of CSR,Guangzhou 510610,China
2.Guangdo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Guangzhou 510610,China)

Abstract: The commercial bribery under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relying on unfair competition in the conduct of a serious waste of public resources, increasing transaction costs, disrupting the market order, has become a global problem, deep penetration in the commercial, political, education, health care fields, and has been spreading 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poses a serious obstacle. Since 2006, China began to shift the focus of anti-corruption, bribery in business was up, reflecting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ttach importance to commercial bribery, but also hair shone Commercial bribery of governance is imminent. This article is in this context,analysis of the meaning of commercial bribery, characteristics and hazards, while China's commercial bribery cases in 2009 were sub-industry analysis, and control measures in the end of this paper.

Key words: commercial bribery;against corruption and commercial bribery;unfair competition

(来源:《企业社会责任》杂志 网址:www.gdcsr.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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