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因素制约广东企业依法经营责任建设

2006-12-21 16:12:20 作者: 所属分类:社会责任研究 阅读:477 评论:四大因素制约广东企业依法经营责任建设已关闭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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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北大学世界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会长黎友焕

  广东是我国开放最早、工业最发达的地区,同时也是最迫切需要加强和规范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强化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的地区。近年来侵占国家巨额财产、克扣工人工资、侵犯员工权益、制假造假等严重违规违法的恶性事件在广东企业中时有发生,尤其是珠三角许多乡镇已成为企业违法经营的高发地带。

  目前,广东企业依法经营责任建设中困难重重、问题繁多,就其原因来说是多方面的。总体来看它是与广东所处的外部环境以及广东自身的经济社会特征分不开的。

粤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法制规范化进程缓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极大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展开为我国经济注入了新活力、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总体来说我国还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国的工业化程度不高,还处于工业化的中前期阶段,这是无法逾越的最大国情。尽管广东尤其是珠三角在工业化进程上已远远走在了全国前面,但其发展却深受全国总体经济社会所处发展阶段的制约。最明显的表现是虽然广东来自SA8000的压力很大,但对于内地外向经济程度不高的省份来说,并不会有同样的感触。这就使得全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迫切性表现得不如广东等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所实际感触到的强。在全国统一步伐下,这无疑推迟和延缓了广东将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纳入法制规范化的进程。

  另一方面广东作为最发达的经济体,需背负着其他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的重负前进。比如其他地方无法吸纳的大量外来农民工便纷纷涌入工业化程度相对高、经济相对发达的广东尤其是珠三角。廉价得几乎无限供给的劳动无疑会给珠三角等发达地区带来感觉上的迟钝,导致对提升产业结构实现产业转移方面的压力感觉不敏锐、导致对劳工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的漠视。如果仅仅从企业内部的生产成本核算来讲,企业便无法对改善员工的生活生产条件形成自我要求。这样无疑不利于广东企业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意识,也不利于激发企业增强其核心竞争力的动力。持久的局部优越感造就了企业的惰性和企业行为的短视,使得企业思进、思变的动力不足。

粤经济结构制约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目前广东仍然靠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撑、珠三角地区仍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工基地。劳动密集型行业在珠三角的生存空间仍然很大,相对于国内来说很具竞争优势,比如珠三角地区电子、医药、建材业产值居全国首位,纺织业居第二位,如彩电产量约占全国1/2,电冰箱约占1/3,洗衣机占1/7,而且“广货”素以名优产品、驰名商标多而极具竞争优势。这种靠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撑的优势,虽然无法成为赢得国际竞争的资本,却很容易使广东企业仅仅满足于国内优势,从而失去企业自我建设依法经营社会责任的动力。另一方面的影响表现在目前广东仍然还是靠大量吸引内陆地区的廉价剩余劳动力维持低成本的竞争优势,仍然靠吸引寻求廉价劳动力的外国企业来引进外资。

  20世纪80年代,广东借助开放政策和毗邻港澳的优势,得对外开放先机,依靠引进外资和开展加工贸易,形成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的外向型经济格局。珠三角作为我国加工贸易最发达的地区,2005年加工贸易出口额约为1500亿美元,超过全国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1/3,成为全国重要的出口创汇基地。同样外向型经济既构成了广东的优势同时也把广东经济推向了浪尖,这也就是SA8000劳工标准对广东影响最大的根本原因。

  广东企业中,中小私营企业为数众多,其中又以三资、民营构成为主,这样的企业构成对建立企业依法经营社会责任并不全是“利好”。相反由于三资企业文化和法律本身的差异,按照中国的企业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会存在依法经营技术上的问题,而民营企业和大量的中小私营企业在我国发展还不够成熟许多企业还并没有建成规范的企业内部约束机制,依法经营的意识相对于大型国有企业来说差距还很大。

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淡薄

  企业要做到依法经营首先要看企业主或企业的经营者是否做到了遵纪守法。因为企业主是企业行为的决策者,企业主或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或者说法律意识直接反映出企业能否真正做到依法经营。在广东企业层次各不相同,同样企业主依法经营的意识也参差不同,目前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个体和私营企业经营不规范,跟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的关联。依法经营意识差的企业主要是一些私营部门和效益不好及改制的公有企业,且“违法”最突出表现在雇主拖欠、克扣、压低劳动者的工资,几乎每年都有恶性的雇主拖欠、克扣、压低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生。而这些事件的发生最终反映出来的却是企业的非法经营行为。
员工维权意识差

  员工的维权意识是企业依法经营社会责任建设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没有员工维权意识的增强,要使企业实现并强化依法经营的社会责任是很难的。广东企业员工的维权意识淡薄最突出的仍然体现在外来工上,农民工缺乏自我维权和依靠工会法律等途径维权的意识。大量刚刚进入私营企业的农民工(包括外来工)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这种现象在县及乡镇更是广泛的存在。根据政府部门和省工会的调查显示,私营企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工,对合同、权力等用于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毫不在乎,许多员工关注的仅仅是现金工资支付,在关注层次上也基本上是先工资支付,其次才是合同,再次是社会保障。由于员工尤其是农民是弱势群体,即便注意到了自身权益保护,也没有能力通过合法合理合情的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另外在寻求保护的途径上农民工往往也很难借助工会或其他组织来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这样便为企业或企业主侵犯其权益的违法经营创造了条件。
企业依法经营与企业的社会责任

  依法经营是指企业按照公司法以及各项法律法规来安排和从事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随着我国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通过立法和颁布各项法规来规范、约束和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成为建设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和根本方式。企业能否做到依法经营成为企业是否承担了法定社会责任的最基本判断标准,同时也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根本前提。

  随着外向经济的发展,中国越来越多的产品通过国际市场实现交换价值,这样依法经营就不能仅仅体现在合乎本国法律法规,而是更多地体现在满足贸易对象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体现在ISO9000世界质量标准束中,这是“法”在空间上的拓展。同时企业社会责任也不仅仅围绕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其质量展开,而是更多地体现在企业自我的经营活动中,它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的有关外部环境和其他直接或间接对象,也就是常说的企业需要对环境保护、劳工保障实现法律规定的责任要求。对此,广东企业感悟最深的恐怕要算国际环保标准ISO14000和劳工保障的SA8000在企业经营中“法”的约束。

  广东企业要想走向世界就得在满足国内法规的基础上满足ISO9000、ISO14000和各种各样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目前SA8000还未上升为ISO,但在国际贸易被跨国公司垄断下的今天,跨国巨头指定和认可的标准往往比通用标准更具杀伤力。所以作为一个寻求发展和生存空间的企业在依法经营社会责任的认识上更要按照以上的要求去拓宽依法中“法”的范畴,从而拓展其社会责任范围。当然,这些仍然属于企业必须承担的最基本社会责任范畴。

专家邮箱: youhuan_li@hotmail.com

(本文发在《亚太经济时报》2006年12月21日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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