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
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督促员工养成自觉遵守纪律的习惯,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二条 上下班时间为上午: 9:00—12:00,下午14:30—18:00;执行国家公休和法定假日。
第三条 员工一律实行签到制度,当月考勤截止日期为每月底。出勤日上午签到为早9:00 前和18:00后,任何人不得代签。
第四条 代签人和被代签人均给予罚款100元。
第五条 未按时签到者必须要有真实合理的解释并在未签到表上登记,由副秘书长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者按缺勤处理。
第六条 员工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规定上下班。
1.因公出差。
2.因故请假。
3.临时事务。事后以文字形式说明事由,会长签字核准。
第七条 上班时间中途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的员工必须经会长同意,会长不在由副秘书长同意,方能离开。否则,按缺勤处理。
第八条 请假程序:
1.员工休假需提交书面申请,经会长批准,并到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
2.休假结束后应立即到秘书处销假。附:《请假单》
第九条 急诊病假及突发事件,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 病假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每年累计病假不得超过12天;事假每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天,每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2天;超过者予以劝退。 确有突发事件导致假满仍不能及时上班者,须及时报知批准人,可按事假处理。逾期不归又无报告者按缺勤处理。
第十一条 凡请病假者必须出具医院的病情证明,无病假证明不得请假。
第十二条 员工请、休假,不如实反映情况,虚构请假理由,开虚假医疗诊断证明, 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情形严重者,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参加国家、政府部门考试,提供有效证明,经主任批准,享受公假待遇。
第十四条 其他各类假期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全年出勤率累计低于95%或事假超期无正当理由者,不予考虑邻次调资。
第十六条 员工旷工半天扣发当日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两日工资,连续旷工3天 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者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秘书处。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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