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
自律惩戒制度
(2016年12月25日经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自律管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声誉,弘扬正气,促进公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觉接受广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建立和完善自律管理机制,规范社会责任研究和服务行为,强化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三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秘书处进行管理、实施和协调服务。秘书处的职责为: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对申诉或者举报事项进行调节仲裁,并提供有关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对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提出惩处意见报会长会议审批,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四条 会员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自律制度时发生纠纷,首先由涉事方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秘书处提出申诉,协调解决。其它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可以向秘书处举报。
第五条 违反本自律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内部训诫、公开通报。严重者,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且在两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入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研究或服务行为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要求。
2.不按照服务对象要求,违反契约精神,有违职业道德规范。
3.不执行课题项目质量承诺,不按期结题而又缺乏正当理由,对方不予谅解。
4.泄露项目调研期间接触到但不得向社会公开的秘密事项,给对方造成损失或带来恶劣后果。
6.争取社会责任服务项目采用恶劣的、有失公平的竞争手段,扰乱服务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交易行为。
7.以不诚信的方式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8.违反本会章程规定向会员摊派,取得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会员单位各自为政、彼此拆台,设立服务壁垒。
10.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执行本会会议决议。
第六条 秘书处对每一自律事件要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通过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的症结,抓住关键,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强化整改的压力和动力,提高整改的效率和质量,有的放矢地做好整改,树立良好的行会风尚。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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