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罪与罚”

2009-10-20 11:10:47 作者: 所属分类:中国经济 阅读:635 评论: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罪与罚”已关闭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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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星 黎友焕

  近几年,反商业贿赂正在全球范围内轰轰烈烈的进行,但是在我国的情况仍然不容乐观。从“力拓案”到“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行贿案”的相继曝光,国际商业贿赂给中国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及严重的国际影响在我国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讨论与反思。治理国际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处已经发生的犯罪活动上,而应该采取措施,使跨国企业切实承担反商业贿赂的社会责任,防范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

一、我国立法对商业贿赂的界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刑法》中也没有规定“商业贿赂罪”这个罪名。目前在中国的法规范围内,涉及商业贿赂的法规有三:一是《刑法》,规定了八种贿赂犯罪,由公安部门来治理商业犯罪行为;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目前认定商业贿赂的主要依据;三是国家工商总局行政管理局在1996年11月公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其中对商业贿赂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本规定所称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作为专门术语首次在行政法规中出现。

二、2009年我国发生的典型国际商业贿赂案例

  2009年8月11日,上海市检查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4名员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件中涉及买卖知识产权、倒卖原材料、高薪挖角、倒矿套利等行为,所提出的经济损失额度高达7000亿人民币。[①]2009年7月底,美国司法部通报了CCI行贿案及相关涉嫌企业的名单,CCI承认在36个国家向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官员行贿约236次,并接受1820万美元的罚款。[②]CII全球工厂销售总监Mario Covino,在今年1月8日就承认:从2003年3月到2007年8月,为了获得订单,他的手下和代理人支付总计100万美元给中国国有企业官员,公司因此获得利润约500万美元。[③]力拓案和CCI案件均在其母国被发现。为何这些跨国公司的不法行为会首先在其母国被发现并接受惩处,而敢于藐视中国的法律法规?下文将分析其原因,并提出防治商业贿赂的对策。

三、国际商业贿赂根源分析

  以上案例绝非个案,国际商业贿赂在中国频繁发生。该行为的出现,违背了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责任,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国际商业贿赂危害性极大,其能够在中国产生、存在并发展有一定的深层次原因。

(一)逐利是商业贿赂的内在动机

  追本逐利是资本的本性,也是市场的本性,合法的逐利行为是国家财富增长的动力。而当这种本性成为一种难以满足的贪欲,就会诱使跨国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利润,由此犯下商业贿赂的“原罪”。跨国公司尽管在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但毕竟是外来的经济力量,在参与有关政策方面还是不占主导先机,单纯靠技术、经济实力,不一定能有市场准入机会、去获得高额的利润。而且在市场经济下,同行竞争成为必然,企业为占得先机就必然不择手段,一些企业就不会再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商品质量来谋取利润,转而以成本低廉并且存在巨额利润空间的商业贿赂作为市场交易的利器,即不惜以支付一定的行贿成本来换取超额利润。

(二)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不当

  现代企业基本特点是经营者与投资者分开,经营者的权益和投资者的权益是严重脱节的。在这种制度下,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的经营者就很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牺牲企业的长期利益。企业完全被管理层控制,如果没有很好的监管措施,管理层可以极为容易的为了一己之私而牺牲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长远利益。所以我国一直都存在国有企业内部人员的监管控制问题,导致接受国际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的贿赂结果也只是这种企业治理结构的自然延续。从这种角度来理解,国际商业贿赂行为还很难彻底避免甚至消除。

(三)国内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

  首先,我国立法存在漏洞。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对构成要件及表现都表述的过于抽象,导致对违法性质难以裁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执法主体比较分散,不能形成合力,增加了执法的成本。其次,监管不到位。在管辖权限上,公安、检察、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多部门管理并且分工不明容易导致监管疏漏。最后,惩处力度不足。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中规定:美国公司在海外的贿赂行为一旦被查出来,其总部以及所有集团都将整体受到法律的追究,并且再也拿不到美国政府的采购项目。相比这一严厉的法律,中国政府对此类事件的惩处力度明显不够,而且都以处罚个人为主,辅之以单位处罚,并且没有具体的经济处罚规定。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法律的惩处力度不够,加上有些地方政府对于跨国公司违法行为的忽视,以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的“沉默”,造成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很低,导致在实践中防治商业贿赂虽貌似严厉但效果不佳,使大量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曝光、立案和处罚。

四、防治国际商业贿赂的思路

  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平等、开放的市场交易秩序,还对包括对政治、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形成冲击,危害十分严重。[④]防治跨国商业贿赂,并促使跨国企业履行反商业贿赂的社会责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逐步实现。

(一)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执法力度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一个尚新的话题,近几年才受到重视,很多的问题还没有理清,相关的立法也未成熟。要按照我国的情况,完善对跨国公司履行反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形成制度。至少应该从四个方面来做: 首先,应当采取国际主流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将现阶段贿赂范围从单一的财物扩大到非财物利益,对商业贿赂进行多层次的防御和打击。其次,将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打击贿赂的过程从商品的购销环节延伸到整个交易的始末,将打击商业贿赂的触角延伸到一切可能发生的过程中。第三,制定如美国《海外反腐败行为法》,将国际商业贿赂提上法制日程,制定专门的条文打击在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第四,加大对国际商业贿赂的惩处力度,使贿赂的间接成本增大,令贿赂主体无利可图。一方面要扩大商业贿赂惩处的主体,从现在的个人惩处延伸到连带的企业及其相关其他事业单位、机构等组织或人员;另一方面,不仅要对行为人进行财物上缴、罚款等处罚,还要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使其付出沉痛的代价。

(二)强化政府引导、激励机制

  尽管履行社会责任大多是企业自愿性行为,但对于反商业贿赂的责任必须通过政府的引导才会有重要的实质性效果。政府在开展强化跨国公司履行反商业贿赂社会责任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求并帮助跨国公司采取相应的管理监督措施,审核并督促其建立完整的反商业贿赂社会责任机制。其次,相关的部门出台政策要求跨国公司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并将商业贿赂作为重点透明披露,与利益相关者共享这方面的信息。再次,对跨国公司履行反商业贿赂责任进行年度评估,对违背企业社会责任、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进行道德教育,并及时纠正错误,必要的时候严惩不贷。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出台相关的优惠措施,如荣誉授予激励、政府采购订单优先、相关政策激励等,促使跨国公司在我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三)企业要主动承担反商业贿赂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形象关系到企业的盛衰存亡,为保证其长足发展,企业就不能仅仅考虑利益问题,必须通过“道德投资”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诉求。防治商业贿赂,公司的社会责任至关重要。跨国公司和其他的社会主体都要求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有序,而国际性质的商业贿赂会造成国际竞争的不公平、扰乱国际社会秩序,对于交易国双方的行业、政府、社会、消费者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反商业贿赂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部分。第一,将反商业贿赂写进企业的行为准则里,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在本企业、企业员工身上发生。道达尔公司就在其《行为准则》中明确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原则,道达尔要“反对所有形式的贿赂和腐败,不论其是公开或私下的,亦不论其是主动或被动的”“道达尔将不会以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中所述的“在国际商业行为中为获取或保留商业或其它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贿赂或腐败行为”。[⑤]第二,把反商业贿赂当作企业社会责任重要的一部分来看,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时,把反商业贿赂的内容也包括在内。《柯尼卡美能达2008社会责任报告》中就提到:我们不会因为“利益驱使”“为了公司”“上司指示”“以前就这样做”“其他公司这样做的”抑或是“在这一的行业、在这个国家,是稀疏平常的”等理由,而做出违反“行动方针”的行为。[⑥]第三,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帮助提高社会整体的责任素质,以配合国家各部门从根本上清除商业贿赂行为。社会整体责任素质提升,才能使反商业贿赂深入人心,使商业贿赂行为无本可循,无孔可入。企业可以以捐助的形式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可以将企业本身作为见习或者教育基地来向公众宣传诚信对整个社会的意义,从源头上杜绝商业贿赂思想的蔓延,提高整个社会的整体素质,真正摒弃这种恶习。

(四)加强国际合作,全面打击国际商业贿赂

  跨国公司商业活动行为后果是跨国界的,所以我国在打击国际商业贿赂时必须与其他国家进行国际合作。首先,加强国际司法合作。联合国对于商业贿赂这一问题,制定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等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将本国反商业贿赂的司法体系有效地与国际接轨,使得打击商业贿赂国际化。其次,密切合作,进行国际规划。国际商业贿赂是全球性问题,中国应该加强与联合国、经合组织、世贸组织、国际商会、国际刑警组织等政府或者非政府间组织的合作,对打击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国际规划,大范围、全方位打击国际商业贿赂行为。总之,反商业贿赂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国内外企业和社会的共同话题。治理商业贿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至关重要。跨国公司必须从自身做起,履行反商业贿赂的社会责任。同时国内政府与企业应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形成国际监督氛围,以达到全面防治国际商业贿赂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赵宇可.论世贸规则下的反商业贿赂[J]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11).

[2]  姜亚鹏.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分析[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3]  孙戈.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特种兵”[J].中国市场,2006,(7).

[4]  徐岱,马宁.商业贿赂犯罪的形式实体法完善[J].当代法学,2009,(3).

[5]  黎友焕.论企业社会责任建和与构建和谐社会[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

(本文发在《WTO经济导刊》2009年10月)

[①]来源:此案例为笔者根据凤凰财经网力拓案件系列报道整理而成. http://finance.ifeng.com/topic/news/lituo

[②]来源:美企主动坦白VS中企拒不认账 洋贿赂事件究竟谁在说谎.中国新闻网[OL],2009-8-25.

[③]来源:张婷. 美CCI行贿案已曝光中国企业达9家[N].经济观察报。2009-8-20.

[④]国资委宣传工作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专辑》,《北京市国资委党委中心小组学习参阅资料》2006年第4期.

[⑤] 来源:道达尔(中国)《行为准则》:http://www.cn.total.com/social_responsibility/publications.ip?locale=zh_CN

[⑥] 来源:《柯尼卡美能达2008社会责任报告》:http://www.konicaminolta.com/about-cn/csr/download/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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