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
监事会制度
(2016年12月25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1.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监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本会履行章程的各种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2.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体监事选举产生监事长。
3.监事每届任期4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4.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3)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4)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5)列席理事会会议。
5.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6.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7.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8.监事列席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
9.监事会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
10.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11.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备。
12.监事行使职权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13.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研究会承担。
14.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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