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15年金融业中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观点

2015-01-06 11:01:21 作者: 所属分类:时事热点 阅读:567 评论:针对2015年金融业中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观点已关闭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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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标志着酝酿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建立。目前国际上已经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种制度。条例规定,存款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保费由银行交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2013年底存款情况的测算,50万元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50万元约为2013年中国人均GDP的12倍,远高于国际水平(2至5倍)。

不过,这一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2015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指出人民银行2015年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改革已经酝酿很久,现在推出是比较成熟的,估计存款保险条例将于2015年初正式实行。

对整个中国金融业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改革,是进一步金融改革的基础。2008年次贷危机以来,在美国及欧洲的金融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都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把大的系统性风险分解成小的、个别机构风险,并逐步加以释放和化解,会有助于中国银行体系的长期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民营银行准入门槛。因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破产银行的退出问题,为中小银行的生存和发展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进而有助于形成更加合理的银行结构和布局,丰富对基层群众的银行服务和增加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供给。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构建有序的风险处置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出于自身财务可持续的需要,存款保险机构也具有内在动力,强化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从而推动银行逐步实现财务硬约束,培育更多具备公平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降低利率市场改革可能会带来的市场风险,解除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后顾之忧。

在目前的隐性存款保险条件下,由于政府或中央银行要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失败承担兜底责任,因此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往往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借口对商业银行进行各种干预。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就失去了干预银行经营行为的借口,有助于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更加明确了商业银行经营失败的责任归属。

但是存款保险制度也蕴含潜在风险。

首先,储户和银行可能都会铤而走险。存款保险制度一经推出,储户意识到存款有保险保障,风险甄别意识下降,有动力把钱存往提供更高利率收益、经营脆弱的银行,使得经营稳健的银行更难获得存款,易被市场淘汰,从而有可能引发“坏银行”将“好银行”逐出市场的“劣胜优汰”风潮,产生“逆向选择”问题。银行为应对“高息揽存”压力和实现高额利润的目标,有可能将大量信贷资金配置于高风险、高收益项目,经营风险加大,由此造成“道德风险”激增。

其次,我国银行集中度高,近半的银行资产掌握在少数几家“国资”背景的大银行手中。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如果大银行出现问题,单凭保险机构有限的保险资金,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的救助。严重时可能导致存款保险机构倒闭,金融恐慌和挤兑不可避免,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将大打折扣。

第三,历史上爆发的银行危机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预防危机发生方面的作用有限,存款保险机构在严重危机中的救助力量薄弱,也反映出各国当时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存在弊端,监管不力,相应配套措施不完善。

为了应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影响,需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首先,合理设计存款保险模式、投保方式、赔付金额、保费管理、破产清算等制度,降低道德风险;其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审慎性监管,约束金融机构的激进行为,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发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等弊端;最后,存款保险机构应加强与央行、银监会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系统、安全、有效的金融安全网。

(作者:黎友焕,广东省社会科学综合研究开发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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