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
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体现研究会职权,是明确研究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研究会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及秘书处部门章。
二、印章的刻制。凡属研究会的印章刻制由秘书处统一负责,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本制度。
三、印章的保管。印章由专人保管,不得私下交由他人代管,因工作或者其他原因须离开印章岗位,应办理交接手续,按会长指定人选移交。禁止私下代管。
四、印章的使用。印章启用前或者接受管理印章时,管理人员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办理签收手续。凡需盖公章的文件资料,均应登记事由、使用人、用印日期等。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外泄、损毁或遗失。非公用印章,须由会长同意。
五、不刻制法人私章,需用法人私章时,一律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不刻制合同专用章,对外签订合同,统一用“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印章。
六、财务章由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处负责人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业务或按合同收款的发票上使用。
七、秘书处印章由秘书长保管,执行上述规定。
八、印章的废止。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由会长核准后交秘书处统一废止或缴销。
九、印章遗失时,应立即报案,登报申明。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由会长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
十、印章保管人的责权。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1.秘书处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
2.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研究会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十一、严禁印章独立带离研究会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办理年检,需将表格带回研究会盖章。
十二、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会长签批后方能使用。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十三、研究会印章只适用于与研究会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研究会利益之行为。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研究会造成损失的,研究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本制度从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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