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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友焕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作学术报告
黎友焕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作学术报告
黎友焕

一、企业公民的内涵
由于企业的基本的生存发展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它有它功利性的一面,那么它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里头,难免会对它的外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个负的外部性影响,那么这种企业对社会有影响、社会对企业有影响的关系会牵涉到企业跟社会怎样和谐发展、共荣共衰、共进共退的这种关系,那么企业和社会要处理好和谐发展唯一一条路径就是企业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为什么承担社会责任
刚才实际上从它的内涵里也分析了就企业和社会的关系需要通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样纽带来化解它们之间的矛盾促使它们和谐地发展。但是,不管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还有几个方面存在着企业承受社会责任的动因。
首先是市场失灵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读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的学生就知道,市场经济的运行不可避免会出现市场失灵,因为市场机制存在市场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和价格信号失真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市场本身自己产生的一些缺陷,市场失灵理论上需要“两只手”,一只是市场机制自动运行称“无形之手”,一只是政府的行为,包括对法律、法规的运用称“有形之手”。“无形之手”的失灵需要“有形之手”的调整,就是市场机制的失灵往往需要政府行为加以限制,这是传统理论经济学理论出现的“两手论”。我从前面开始我提出“三手论”,我说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有过去理论界学提出的“两手论”,还有第三只手,也是“无形之手”,就是伦理道德。因为伦理道德从它的本质也好、运行机制也好、运行方式也好,它有别于市场机制,有别于政府行为。而且往往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正需要“有形之手”的政府行为限制的时候,没想到政府行为也出现扭曲,也叫政府失灵,这同样也不可避免。我们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来研究之后发现,市场失灵完全靠政府行为是走不通的。往往它更需要靠伦理道德,所以我们提出市场失灵需要第三只手——伦理道德的“无形之手”进行调整。
第二个原因是法制的不完善与企业社会责任,我们往往说法律是国家的机器强制实行的社会价值观和准则,是调整企业行为的强有力的工具。但是,法律、法治,它是这个社会最低层次的规范,它虽然是最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但是它是最低标准的规范,就在这个法律是一个底线,一切企业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法规,都要受到处罚。假如说社会完全按照法治的要求进行的话,那么这个社会不是好社会。一个企业完完全全按照法律、法治的要求实行它的一切经营行为的话,这个企业不是好企业。当然在我们国家现在能完全遵纪守法已经很了不起!大家知道法律是最基本的社会规范,完全按照达到最低要求的最基本的社会规范的企业不是一个好企业。还有一个,首先是企业跟法制的关系。因为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最主要的主体,一切法律虽然对企业的一切经营行为有规范作用,但是,它必须通过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减压。也就是说,企业经营行为跟法制存在着一种关系,法制既对它进行规范,反过来,它必须依靠企业的经营行为来检验这个法制是好还是坏、存在什么问题、需要改进哪里?这样等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反过来促进法制进一步完善和高效化的运作。其次是法律制度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共同成为企业的行为规范。法律对企业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但是由于法律本身存在的一系列特征,包括法律存在的缺点,比如说我们在法律的出台。先是社会出现问题之后,社会各界认为某个领域出现问题,但是没有法律来管它,这时候社会各界才推动人大立法,通过政府颁布法律。也就是说法律反映社会生活有滞后性,甚至我说,法律颁布的那一天它就已经过时了!每一部法律颁布的当天就已经意味着它过时了! 以中国为例,出台一部法律从讨论到发布执行,按照过去的一些大法统计起来大约要16年。现在国际上要出台一部法律没有5年8年根本不可能,那么就等于说5年8年以前已经发现社会生活、社会运行出现问题才有社会各界去推动立法,推动的过程就以5年8年前出现的问题为解决问题的标准。社会已经出现什么问题,针对这个社会问题我们该制定什么法律?这个法律推动的时候还要征求意见,还要试行,一段时间之后才实施,实施的时候已经5~8年前的事情,它约束的是5~8年的事情,所以法律滞后性的事情相当严重。第二个是每一部法律都以有限的文字来限制不断变化的社会行为。每一部法律的文字都是有限的,一般一部法律只有几千字,几千字是很有限的,它规范的是不断变化的社会行为,因此它的规范性有限。以这样固定的文字来规范不断变化的行为,从我们科学的角度来看是不科学的。
第三个法律存在的缺陷是,法律存在是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规范,它只是规定社会的底线,违反了就要受到国家机器制裁;但是它对没有违法,还做得更好的,它没有任何表示。它只是惩处违反的行为,对做得好的行为连一个表扬都没有,这个是法律的特性。伦理道德相比于法律不一样,伦理道德是对坏的谴责,对好的表扬。伦理道德比法律约束的范围大得多,自有人类社会就有伦理道德精神。而且,伦理道德产生于社会现象,一切的社会行为在不断地变化,同时会产生新的伦理道德,它很及时,伦理道德更新很快,不需要有人去制定,自然有人去讨论。复旦大学每年都有举办一个国际性的会议,上个月在复旦大学举办的“伦理道德”会议上我就得到了很大的启示。有一个教授在举例说明社会的伦理道德会随着社会现象不断更新变化的时候,说在过去中国古代女人离了婚就不能再结婚,伦理道德对中国古代女人再结婚的谴责是很大的再婚的女人是很肮脏的,中国古代这样伦理道德很明显。现在伦理道德没有国家和法律的规范和要求,反过来现在出现这种情况的话,大家没有说会违反伦理道德,也就是说,法制的变化是不及伦理道德的变化,伦理道德的变化是随着社会经济变化而变化,因此它很及时。这样的一个现象说明伦理道德跟法制比,是比法制还要优越,它往往对于企业经营行为的约束范围更广,约束力更大,更加具有科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