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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综述
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综述
黎友焕 叶祥松
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在任何社会,有实力和能力的机构都需要为整个社会履行责任,企业所作的每个决定,进行的每个行为都必须要放在这种责任的视角中考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政府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逐步淡化,企业的潜在影响力不断加强,企业日益增长的力量意味着其每个行为都会对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目前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不可逆挡的发展趋势,以此同时,社会各界包括企业界和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却从没休止。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在1895年,世界上第一本社会学杂志——《美国社会学杂志》(AJS)的创刊号上刊登了美国社会学界的著名学者阿尔比恩•斯莫尔(Albion W. Small) 关于“不仅仅是公共办事处,私人企业也应该为公众所信任”的呼吁,在本质上标志着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萌芽。但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一直以来就存在多种多样说法。阿奇B·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在他的《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一书中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问题可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构设,企业有社会责任吗?假如有的话,有多少和什么类别的社会责任?这两个问题看起来虽然简单且直截了当,但对它们的回答却要谨慎措辞。这样说起来好像很矛盾。在过去的30年间,相当多的企业人士乐于接受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含义,他们只取得非常有限的一致见解。”(阿奇B·卡罗尔等著,黄煜平等译:《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霍瓦德•R•博文(Howard R. Bowen)于1953年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为:“ 商人按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Bowen, H.R.: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 New York: Harper. 1953,P.3 1.)约瑟夫·M.麦克格尔(Joseph M. McGuire)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要领意味着企业不仅仅有经济和法律义务,而且还对社会负有超过这些义务的某些责任.”(Joseph W. McGuire:Business and Society. New York: McGraw-Hill,1963,p.144.)凯思·戴维斯(Keith Davis)和罗伯特·L. 布卢姆斯生气勃勃朗(Robert L.Blomstrom)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决策在谋求企业利益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方面所承担的义务。(Keith Davis and Robert L. Blomstrom, Business and Society: Environment and Responsibility, 3rd ed..New York:McGraw-Hill,1975.p.39.)雷蒙德·鲍尔(Raymond Bauer)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认真思考公司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Quoted in John L. Paluszek, Business and Society: 1976-2000.New York: AMACOM, 1976, 1)埃德温·M.爱泼斯坦(Edwin M. Epstein)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要努力使企业决策结果对利益相关者有利的而不是有害的影响.企业行为的结果是否正当是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的焦点。”(Edwin M.Epstein. The Corporate social Policy Process: Beyond Business Ethic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Vol,XXLX,No.3,1987),104)斯蒂芬·P.罗宾斯(Stephen P. Robbins) 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Stephen P.Robbins, Management 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1991,p.124.)哈罗德·孔茨(Harold Koontz)和海因茨·韦里克(Heinz Weihrich)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美〕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著,郝国华等译: 《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89页。)世界可持续发展企业委员会(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针对社会(既包括股东也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乎道德的行为。”(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eting Changing Expectation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WBCSD, Geneva, Switzeriand,1998); 阿奇B·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认为, “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 Archie B. Carroll and Ann K. Buchholtz. Business and Society: Ethics and Stakeholder Managdment,4th ed. Cincinnati, Ohio: South-Western Publishing Go.,2000,p35.)
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还不统一,国际机构对其定义至少有200多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大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形式的认识不同外,更重要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阿奇B·卡罗尔认为,“我们将发现其他人提出的绝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同样也有一定的局限。得到一个我们大家都认可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其困难之处在于所给出的对管理可起作用的定义究竟应包含哪些意思呢?这就存在着一个几乎是不可克服的问题,因为不同的企业,在规模、生产的产品类型、盈利能力和资源、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而它们信奉、履行社会责任之道也就不同。”(阿奇B·卡罗尔等著,黄煜平等译:《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学派
国外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到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结果,也没有很明显的学派划分,为了便于比较分析国外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情况,笔者根据国外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情况,把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纷争中的不同对立观点阵营划分成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和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
1、 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
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也叫一元论企业社会责任学派或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其代表人物是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奖人、密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 ,其代表作是
2.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也叫多元论企业社会责任学派或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的著名学者霍瓦德•R•博文(Howard R. Bowen),其代表作是1953年出版的《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Businessman》(《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该学派的主要观点是:企业各种利益群体,包括股东、社团、顾客、劳工和员工、各级政府、供应者、资金提供者和其他利益集团所环绕。企业除了要为其股东赚取合理利润外,也应为各有关利益群体履行其应负的社会责任。利润最大化只是企业的第二位目标,而不是第一位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企业的预期在不断变化,同时企业也日益依赖于社会。因此,企业不只是对股东负责的独立经济实体,不再仅仅是经济机构,而必须建立和维持更大的社会责任。其他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弗瑞曼(Freeman)和阿奇B·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等。该学派的理论模型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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