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 >> 研究成果 >> CSR实践 >> 正文


消除国企制度改革“排异”现象


作者:研究会 文章来源:yanjiuhui 更新时间:2008-2-26 15:47:59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将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国有企业,旨在通过创新企业制度,为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发挥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提供强有力保证。目前,这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总体上说,效果并不够理想。原因之一,就是现代企业制度在引入国有企业的过程中产生了“排异”现象。

  企业制度更新引发“排异”

  排异是医学术语,是指当一个人移植了他人的器官,这种“非己”器官存在于受者体内时受到了体内以淋巴细胞为主的免疫活性细胞的“攻击”。

  国有企业是有生命的经济组织。现代企业制度是先进的企业制度。它能有效地处理企业与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配置和行使控制权,有效监督和评价决策层、经理层和职工,科学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等,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然而,与人体一样,将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国有企业体内并替代原有制度时,也难免会因不适应而产生“排异”反应。其反应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来自现代企业制度对国企外部环境的不适应性。现代企业制度的生存、发展及其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当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经济市场化具有明显“非均衡”特征,影响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市场竞争不充分,利润流向、市场准入等优惠偏向于国有企业,导致国有企业对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缺乏必要的激情和动力;协同配套条件滞后或不完善,导致国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缺乏法律、就业、社保等有力支撑,从而出现了非市场环境对现代企业制度的排斥。

  二是来自原有企业制度中消极因素的排斥。现代企业制度的引入,意味着原有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文化、理念、制度、运作方式等传统企业制度中的消极因素被替代。然而,任何一种旧制度是决不会轻易地退出历史舞台而让位于先进制度的,再加上惯性原理,其必然把后者视为“异己”,大加排斥。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替代传统企业制度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利益攸关性的特点,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等多方面问题,因此,在将其引入国有企业时自然会受到原有企业制度的排斥而产生“排异”反应。

  三是来自新旧治理机制的融合难度。把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国有企业不是要“照搬照抄”,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作必要的调整。对传统企业制度也不应全盘否定,因为其中也不乏合理、积极的因素。如何使现代企业制度中体现普遍性的、本质的东西(简称“外精”)和原企业制度中具有积极意义的东西(简称“己优”)融为一体,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必须解决的课题。由于现代企业制度和原有企业制度不是一卵所生,具有异质性,因此,在引入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将“外精”和“己优”融合在一起,在磨合中难免产生互斥反应。

  消除“排异” 切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要真正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是一件轻而易举之事,还需要做许多工作。其主要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市场环境是克服“排异”的重要条件。市场经济是一个由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构成的完整的制度体系。完善的市场环境,可以为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进而减少或避免“排异”现象,这包括:一是配置资源、尤其是配置高级人才资源的有利条件;二是充分竞争条件,为国有企业对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产生必要的压力和动力;三是配套条件,为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社会支撑。为此,要确立整体观念,将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置于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整个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协调推动;要按构建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要求,对经济秩序、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实行同步改革,协调、平衡推进等。

  2、创新企业文化是克服“排异”的先决条件。对我国企业影响较大的文化模式,主要是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它是维系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建设社会主义企业文化的重要源泉。然而,其基因中也存在一些消极因素,如缺乏竞争意识和创新精神,知足保守、明哲保身等。当前,这些消极因素在国有企业中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并成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障碍。现代企业制度根植于市场经济,其文化基因突出地体现在竞争意识和创新精神上。因此,要科学辩证地对待传统文化,要传承和发扬其中的积极因素,也要摒弃或改造其中的不利因素。现代企业文化的构建,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此,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在创新企业文化上应高瞻远瞩,塑造新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文化。

  3、规范相关管理机构职能是克服“排异”的关键性条件。就与政府的关系而言,要通过引入现代企业制度,使传统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现代企业,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政府的依赖性,对政府的依赖会导致企业缺乏变革的积极性;二是政府的“超强控制”问题,政府的“超强控制”会导致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在实践中完全推行。当前,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的、直接的表现为与国资委之间的关系。按照代理理论和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它们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企业和股东之间的关系;国资委和企业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国资委通过委派产权代表来体现其意志,实现国有资本的增值、保值和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在现实生活中,国资委本质上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但是,从其职能、行为和行政体制来看,它仍是政府管理机构。这容易使国有企业在引入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排异”现象。为此,一方面要加大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对政府的依赖问题;另一方面,应进一步规范国资委职能。

  4、理顺新旧治理结构关系是克服“排异”的必要条件。当前国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出现了所谓“老三会”(党委会、纪检会、职代会)与“新三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双重治理”的问题。“双重治理”是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本质的,也是不符合制度理论的。本质上说,“双重治理”就是无治理,或“单治理”,而这种“单治理”更多地表现为传统的旧治理。其结果是使现代公司治理流于形式。当然,这并不是要全盘否定传统的旧治理,而是要理顺新旧治理结构的关系。恰当地说,是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保持和发扬原治理结构的积极因素,使之融入新的治理机制,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

  5、创新经营机制是克服“排异”的基本条件。经营机制是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企业制度构成要素的同步、协调建设,是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事半功倍的基本条件。但是,以往恰恰忽视了这个问题。目前,国有企业虽然普遍挂上了现代企业的桂冠,构建了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其经营机制一定程度上还是沿袭长期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东西。例如,在经营理念上,以生产为中心,以完成上级任务为追求目标;在组织方式上,以有形资产及其增长为基础,构建职能机构、科层组织和工作流程等。其结果是严重制约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及其优势的发挥。为此,国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必须与创新经营机制同步,创新观念、创新管理方式,不断形成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责任编辑:王苗(实习))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