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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友焕谈企业社会责任》:珠三角外向型企业受CSR冲击
珠三角外向型企业受CSR冲击
2007年1月23日 公益时报 作者:李小健
近几年来,在重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中,一些在珠三角地区采购的跨国企业及大公司不断提出以捍卫消费者权益、劳工利益和环境保护三大公众利益为核心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SA8000和各大跨国公司制定的数百个生产守则,在国内出口企业的广泛认证和检验,不少企业及产品供应厂家受此限制颇深。
外贸企业受较大影响
广东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会长、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黎友焕告诉记者,从2003年到现在,他和”企业社会责任”课题组同事们在进行实地调研时,结果发现几乎每家外贸公司都曾受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种种影响。包括问卷调查与实地考察在内的资料显示,数年内,在珠三角地区至少有17,000家外向型出口企业在经营中不同程度遭遇企业社会责任冲击。
由于生产守则的细微差异,同时作为多家跨国公司供应商的企业,就必然面临多重的审核。标准之间的紊乱与冲突,不利于生产守则的统一推行。一家企业在接受某家跨国公司检验时,被告知所有灭火器的摆设必须高于1.5米,理由是容易被看见;而在接受另一家跨国公司的检验时,又被告知必须把所有的灭火器卸下,不得高于1.5米的限制,理由是高处放置不安全。企业为了符合两家公司的要求,不得不经常调整灭火器的高度。
此外,由于作为采购方的跨国公司占据主导优势地位,处于产业链最下端的中国制造企业为了拿到订单,不得不进行各种社会责任的认证。这种由买方驱动的社会责任,专家认为不足以从根本上推动工厂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生产绩效的提高。
由于处于价值链的最底端,中国企业有时在价格谈判中所分得的利润份额少得可怜。而在这时,企业为了确保利润,必然会弄虚作假,从而对企业履行CSR的进程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
或成贸易壁垒借口
国外采购商要求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外贸出口企业,而对于一些 能源型行业,比如煤炭行业矿工的死亡率很高,这是比恶劣的劳动条件更为恶劣的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标,但很少听说采购商会为此而抵制进口中国的煤炭。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组织与战略管理系副主任蔡曙涛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社会责任超越了中国企业的发展阶段。”从上市公司的素质就可以看出,中国一些企业家为股东负责的概念还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更何提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跨国公司的CSR要求,有时候也成了对中国设置贸易壁垒的借口。
针对现在很多人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反倾销、贸易壁垒混淆在一起,欧盟商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反对将两者挂钩。拥有多年CSR专门研究经验的黎友焕认为,在国际贸易中,企业社会责任体现的是一种文化精神,这是属于潜在的软因素;而反倾销法及一些贸易壁垒已经相当成熟,且有一定的历史,是显现在外的硬因素,这两者之间区别很大。而国内企业家对此理解片面,并没有一个全面的、清晰的认识,也没有一个较为具体的框架理论体系,专门就CSR理论进行探讨研究显得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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