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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底线 从企业社会责任到企业公民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过时的和过度发展的概念,正在逐步让位给“企业公民”。
从财务责任到“三重盈余”
1953年,一个名叫霍华德•博文的学者,受美国基督教会联合委员会的委托,写了一本书叫做《生意人的社会责任》。作为6卷本的“基督教伦理和经济生活”丛书中的一卷,《商人的社会责任》总结了基督教的商业伦理理念以及这种伦理在19世纪以来的实践和应用,第一次正式将企业和社会连接起来,提出除了赚取利润之外,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比如通过捐赠、慈善项目来帮助穷人、有需要的人以及反馈社会大众。《商人的社会责任》成了第一本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系统和理性化阐述的书籍。
由于霍华德•博文的论述出发点是在欧美社会具有深厚基础的基督教伦理,因此他的观点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1958年,著名管理学家西奥多•莱维特就已经敏锐地发现,已经有许多人开始“信仰”(而不止是谈论)“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随后,在上个世纪美国社会民权运动和立法的不断推动下,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开始得到广泛的传播。
但是,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在概念上比较接近这个字眼的严格意义,强调的是企业应该承担对于社会和社区的责任,而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也比较集中在慈善或与慈善相近的领域。于是,就在“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开始被广泛传播和接受的时候,反对者也开始涌现。西奥多•莱维特和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都曾经专门撰文,反对“企业社会责任”。在反对者看来,企业的职能是遵守法律和规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赚取财务上的利润。而社会责任,则是强加在企业之上的、不必要的沉重负担,甚至会对整个资本主义体系形成负面的影响。
反对的生意加快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1979年,阿奇•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提出了著名的三维模型。回归到企业运作的基础,卡罗尔提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整体,包括了经济责任(包括盈利)、法律责任、伦理道德责任,以及其他任意方面的责任。三维模型扩展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消弭了“社会责任”和“财务责任”之间的对立,而将它们包括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之内。
由于三维模型暗合了当时的民权运动的进展,因此它迅速受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拥护者的欢迎。同时,受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的环保运动的影响,后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将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维”修改为财务、社会和环境,提出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就是要实现财务、社会和环境的“三重盈余”(或称“三重底线”)。“三重盈余”在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流理论,并且从美国、欧洲扩散到全球。
从“责任“到“底线”
在“三重盈余”的基础上,在“相关利益者”理论的推动下,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开始出现繁复的变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概念开始泛化,责任框架延伸到非常丰富的层面,甚至包含有10多种责任。在这种局面下,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开始凸显两大缺点:一是责任框架的泛化,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范围无所不包,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社会”一词所能涵盖的范围,从而降低了其本身作为概念的有效性。媒体、企业、学者经常同时在多个层面使用这个概念,使得这个概念本身变得模糊不清。二是企业社会责任始终无法摆脱“责任”二字的强加意味。“责任”一词的内涵,在普通公众的理解中,更多指是一种义务,含有浓重的“附加”和“负担”的意味。
因此,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学者、企业和社会活动家开始采用“企业公民”这个概念。“公民”这个概念,源自古罗马,指的是城邦内享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由人,后来延伸为某个主权国家享有合法权力和义务的居民。因而,所谓公民,指的是一个有所属的、身负权利和义务的个体(而不是孤立的个体)。而企业公民,就是自觉地把自己归属于社区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和人类共同体的企业。或者说,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企业。
也就是说,一个“好”的企业公民,需要在商业实践中善待在商业生态网络中的各个层面的、相互联系的利益相关者:顾客、员工、社会(社区)、环境与资源、合作伙伴(包括上游和下游)以及股东。在现代商业世界,企业通过所有这些利益相关者获取收入和利润,缺少任何一环,企业都很难完成其业务运作。要构建良性的商业生态,要求企业在获取利益的运作中,至少不损害这些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从而获得企业运营的“六重盈余”。
企业公民理念,通过将企业还原到其本质(即在社会之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机构),弥补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缺陷。首先,企业公民理论从企业所身处的关系网络和商业生态网络出发,不单纯强调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社会”),而是应该对其所身处的网络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其次,企业公民理论不单纯强调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而是推动其承担与其本身享有的权利和获取的利益相对应的责任。
最重要的是,企业公民用“底线伦理”代替了“责任伦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其基础伦理理念混合了基督教信仰伦理和责任伦理,强调的是对“责任”即人的行为后果的主动承担,很大程度上讲得是“自律”。而企业公民概念,其基础是基于一种网络关系之上的“底线伦理”,以不损害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作为“底线”,以实现企业经营上的“六重盈余”。在当下以互联网和通信技术为基础的“透明化时代”,企业正面对无所不在的、相互密切联系的告密者和监督者,已经进入一个越来越“他律”的时代。一旦跨越底线,企业面对很有可能就不再是需要主动或者被动承担的“责任”,而是来自整个社会的巨大压力和“灭顶之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