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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用人单位高温停工不得克扣工资


作者:研究会 文章来源:东方卫报 更新时间:2008-2-14 19:19:05

高温频发,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省劳动保障厅昨天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在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

    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另外,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由于生产经营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先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不得强制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并且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劳动部门要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要加强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还应认真执行我省今年《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向职工支付夏季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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